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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工程院制定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

1998-06-01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刘路沙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五月三十一日讯今天从中国工程院获悉,为加强中国工程院的精神文明建设,在科学道德方面为工程科技界起楷模和表率作用,中国工程院主席团近日通过了“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”。

准则规定,院士在从事工程科学技术活动和研究工作中,凡系在前人和他人工作基础上进行,或引用了前人和他人成果的,在发表自己的工作成果时,应如实予以说明。院士发表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(指研究论文、报告、著作、报奖等)时,应根据本人在工作中所起的具体作用,实事求是地确定署名和排名;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或暗示在本人未参与的科技成果中署名。院士接受委托和邀请,组织、主持或参与对科技成果的鉴定、验收、评审、评奖、答辩等工作时,应根据具体条件实事求是、科学公正地发表意见,不徇私情,并应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。如该成果并非院士熟悉的专业,应予谢绝。院士应发扬学术民主,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见解,不应草率地否定他人的意见;当他人对院士或与院士有关的科技工作及成果提出评论、质疑和批评时,院士应谦虚谨慎地认真研究对方意见,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答复。不得以中国工程院院士名义从事商业性的广告宣传活动。院士应积极参加科学技术普及活动,弘扬科学精神,破除迷信和愚昧,旗帜鲜明地反对伪科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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